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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宾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①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②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③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⑤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⑥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⑦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一)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1.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隐患排查、登记以及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的落实。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负总责。

  2.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3.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直接负责,要在督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排查隐患,要求企业落实整治隐患工作。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

  1.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登记、统计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实时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市、旗区和企业三级平台,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业也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平台,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信息分别登记。市、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对网上信息定期、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

  2.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账。企业应将各部位隐患台账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

  3.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连同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

  4.规范登记内容。登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类型(大、中、小)、从业人数、企业性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主要产品等。第二部分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督办单位、督办负责人等。

  5.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市隐患排查信息治理平台(市安监局,传真:8378382)。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

  要认真检查我市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过去自查自改不认真、不扎实,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熟视无睹、轻易放过,甚至边排查治理边发生事故的,要立即纠正。对所有已经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建档,逐项消号,特别是对2007年经排查并列入治理计划的54处重大隐患,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单位边整改、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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