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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要采取有效措施督办治理2008年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一是各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挂牌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督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部门督办。自治区交办的、举报的或影响特别大的重大隐患治理监督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二是企业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当时组织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列入治理计划,在发现重大隐患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负责人“五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旗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督办单位组织验收。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三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作为市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全市重点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部署方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直各部门

  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协调、督查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高林智(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2.市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郭成信(市煤炭局局长)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王会师(市公安局局长)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袁志刚(市交通局局长)

  5.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刘建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6.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钟子祥(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7.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赵新民(市文化局局长)

  8.市商务局:负责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张竹彬(市商务局局长)

  9.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阿拉腾乌拉(市教育局局长)

  10.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侯生明(鄂尔多斯电业局局长)

  11.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李永明(市卫生局局长)

  12.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丁崇明(市林业局局长)

  13.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解学锋(市粮食局局长)

  14.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乔明(市旅游局局长)

  15.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经委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赵文亮(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王前(市气象局局长)

  17.市房管局:负责房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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