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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州级应急响应

  

  5 应急措施

  

  5. 1 出现县市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5. 2 出现自治州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6 应急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7.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3 培训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评估和改进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8.3 应急能力恢复

  

  8.4 奖励和处罚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自治州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供应脱销断档、粮价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以及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状态分为自治州级和县级两级。

  

  1.2.1 自治州级:在库尔勒市及尉犁县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或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自治州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市级:在部分县市出现群众抢购粮食,且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或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自治州及周边地区的原粮、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应急职责,密切配合,及时处置。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 反映快速、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对策,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自治州州长

  

  副总指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副秘书长、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州发改委分管领导。

  

  成员: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公安局、粮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兵团农二师发改委等单位负责人。

  

  2.1.2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 掌握国内和自治区粮食形势,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对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 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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