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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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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完善自治州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 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2007〕6号)要求,加强和充实州级储备粮。同时各县市要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应急调配的成品粮。

  

  7.1.2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州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2.1 建立与区内、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7.2.2 建立稳定的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提前指定加工能力强、设备好、质量稳定、运行正常的企业为应急粮食加工企业。

  

  7.2.3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提前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粮油专卖店等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7.2.4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

  

  


  7.3 培训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我州粮食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反映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 后期处置


  

  

  


  8.1 评估和改进

  

  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应急终止后,州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州财政局要会同州发改委、粮食局、工商局、农业局、交通局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运输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

  

  


  8.3 应急能力恢复

  

  应急终止后,按中央、自治区和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三级储备粮和必要的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4 奖励和处罚

  

  8.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加工、销售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代替合格品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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