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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完善自治州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 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2007〕6号)要求,加强和充实州级储备粮。同时各县市要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应急调配的成品粮。 7.1.2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州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2.1 建立与区内、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7.2.2 建立稳定的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提前指定加工能力强、设备好、质量稳定、运行正常的企业为应急粮食加工企业。 7.2.3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提前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粮油专卖店等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7.2.4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 7.3 培训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我州粮食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反映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 后期处置 8.1 评估和改进 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应急终止后,州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州财政局要会同州发改委、粮食局、工商局、农业局、交通局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运输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 8.3 应急能力恢复 应急终止后,按中央、自治区和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三级储备粮和必要的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4 奖励和处罚 8.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加工、销售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代替合格品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