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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自治州境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指导相关县市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映,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2 州级应急响应 4.2.1 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4.2.2 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反映和上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 县市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应急县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有关县市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 应急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5.1 出现县市级应急状态时,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组织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食市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5.1.2 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各县市收储公司、军供站等单位通过内部调剂、粮食批发市场筹措、跨地区粮食调入等方式保障粮源供给。 5.1.3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1.4 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趋势。 5.1.4 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正面舆论的传播,尽快封堵社会不实传闻和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2 出现自治州级应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 动用自治州州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自治州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先动用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2)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程序。按照全州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州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州级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2.1 调整农业结构,组织粮食生产。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由州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调整产业布局,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5.2.3 州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有关产粮区商调应急粮食。 5.2.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州发改委会同州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粮食品种、地域范围和价格限制。 5.2.5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品种、标准、方式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地点领取或购买。 5.2.6实行临时市场管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掌握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州级粮食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