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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体育(文体)局、体育运动学校,各地、州、市人事局、体育(文体)局、体育运动学校,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体育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等体育事业单位。 2、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5、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 7、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体育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