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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体育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2、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体育事业单位正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高级教练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教练一级岗位、教练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4、体育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5、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7、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体育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1、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体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4)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完成训练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5)有相应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教练员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33、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34、对于随队医生等长期为运动队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根据管理权限和体育行业特点,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35、体育事业单位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