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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8、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自治区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41、各地、州(市)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2、县(县级市、区)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体育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体育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4、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和体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体育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7、体育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 48、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录用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由体育训练单位根据招聘录用的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49、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50、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体育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2、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