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4、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体育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体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体育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7、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 58、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体育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