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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一)能源生产统计

  执行好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除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外,基本能够满足能源核算的需要,重点要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各盟市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关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能源流通统计

  能源流通统计要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

  (1)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为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并制定了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2)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按制度要求向国家上报基层报表、综合报表(p702表、p703表、p704表)的同时,要将上述报表的全区及各盟市情况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各盟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上报调查表的同时要抄送当地统计局。

  (3)各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制度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

  (4)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全面调查。

  2.原油。

  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的部门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要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执行。

  3.成品油。

  (1)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国家统计局已经制定了成品油调查方案,建立起了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并对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统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部署的国家成品油调查方案要求执行。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的统计部门应积极配合自治区统计局完成成品油调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统计局2008年1月召开的部门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季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全区及各盟市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及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

  4.天然气。

  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的天然气管理机构和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电力。

  (1)按照《通知》“三个方案”中关于“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的要求,全区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

  (2)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已于2006年12月以《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内统字〔2006〕68号),委托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全区电力生产、电网经营、电力建设企业等电力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处理。

  (3)全区各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企业要认真执行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布置的《电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频率和统计方式依法上报,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6.其他能源品种。

  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部门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各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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