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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年报、季报统计技术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企业名单增减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逐家比对),新建项目和替代工业企业名单及其排放量需单独列表说明。

  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盟市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据此校核经自治区环保局初步审核的快报数据,于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和《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最终结果以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境统计汇审核定后的年报数据为准。各地在上报数据前,应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逐级审核、汇总的办法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一)减排监测的定义、标准、方法和分工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旗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旗县级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盟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或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确定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盟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二)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

  1.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排污单位应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2.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核定。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见环发〔2007〕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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