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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自治区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经委,并抄送盟市经委。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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