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页] (二)考核程序
每年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自治区统计局、经委、环保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减排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盟市,结合全区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该地区的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盟市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2.盟市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附件1:
盟市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节能目标(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 节能措施(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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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盟市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1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 | 2 | 化学需氧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 | 3 | 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 10 | 1、行政区域内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城市人口聚居区二氧化硫和地表水cod,主要河流进出口断面,主要湖泊、水库cod),6分;
2、主要污染源二氧化硫和cod达标排放情况,4分。
| |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60分) | 4 | 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0 |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6分;
2、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4分。
| | 5 | 减排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4 |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减排指标,1分。
| | 6 |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 10 | 1、违法违规排污企业关停和治理情况,4分;
2、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2分;
3、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情况,2分;
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分。
| | 7 | 减排投入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 11 | 1、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实施情况,3分。
| | 8 | 减排技术推广情况 | 6 | 1、实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3分;
2、组织推广减排产品、技术和减排服务机制,3分。
| | 9 | 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完成情况 | 3 | 完成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 10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7 | 1、出台和完善环境保护法配套政策法规等,3分;
2、开展减排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4分。
| | 11 | 减排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9 | 1、按要求建立总量减排工作档案,2分;
2、加强减排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4分;
3、完善减排统计制度并充实减排统计力量,1分;
4、开展减排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减排奖罚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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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减排目标定量考核指标,由自治区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另行下达。
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委 二○○八年三月)
为加强对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企业与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自治区各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自治区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经委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盟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经委。盟市经委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底前将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自治区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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