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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08-03-15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8号)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提交申请人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声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应按a4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要求提交的各项证件、证书、证明、凭证、审计报告、文件等,应提交原件,申请人需保留原件的,应当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后装订入册,提交材料时带齐原件接受核对检查;

  

  (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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