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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工作,规范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标牌是指被作为指引(企业、商铺、门店)方向和其地理位置的导视标志,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性标牌。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药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不得发布不雅观产品或宣扬低俗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和标准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五)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的户外广告及飞艇、升空气球。
  (六)市区内严禁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跨街虹桥、围墙(栏)广告、彩虹门、气球、过街条幅、门头条幅、沿街灯箱、遮阳伞、挂旗、灯(线)杆广告、垃圾收集箱广告、出租车停靠站牌广告、橱窗广告、交通护栏灯箱广告、路名牌广告等,有特殊需要,申报单位需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
  (八)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规划区内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道路绿化带内。
  (六)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七)城市游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内及周边。
  (八)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十)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十一)占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二)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三)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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