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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工作,规范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标牌是指被作为指引(企业、商铺、门店)方向和其地理位置的导视标志,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性标牌。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药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不得发布不雅观产品或宣扬低俗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和标准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五)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的户外广告及飞艇、升空气球。 (六)市区内严禁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跨街虹桥、围墙(栏)广告、彩虹门、气球、过街条幅、门头条幅、沿街灯箱、遮阳伞、挂旗、灯(线)杆广告、垃圾收集箱广告、出租车停靠站牌广告、橱窗广告、交通护栏灯箱广告、路名牌广告等,有特殊需要,申报单位需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 (八)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规划区内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道路绿化带内。 (六)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七)城市游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内及周边。 (八)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十)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十一)占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二)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三)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