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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8. 明确行政决策权限。认真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科学界定和划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细化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决策权限,优化决策资源配置,强化决策主体责任,实现事权、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19. 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以规范重大决策为重点,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快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 20. 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健全行政决策调研制度,提高决策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平。建立健全决策信息依据公开及信息运用情况说明等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积极引导、扶持各类社会机构为行政决策服务。 21. 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抚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2. 突出立法重点。结合沈阳经济区和“沈抚同城”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重点加强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立法。 23.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听证机制,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改进规章制定办法,提高行政立法效率,及时出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创新需要的规章制度,所出台的规章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24.及时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完善立法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汇编工作。 25.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和提请审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理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执法权限。积极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文化、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 27.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统一相关执法文书。大力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对不同执法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28.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2012年,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29.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 3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执法。2012年,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