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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9-28
【实施时间】 2010-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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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数据库和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动态调整、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继续完善市、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3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完善和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改进案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
  33.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监测和信息收集机制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34.依法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包案、接访及信访案件专项督查等活动。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
  35.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视察、检查活动,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36.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落实《抚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
  37.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8.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侵权的赔偿和土地征收、房屋搬迁、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积极在行政赔偿和补偿中引入听证、调解及和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统一受理机制。
  39.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40.完善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制定抚顺市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41.落实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
  42.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对拟任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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