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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加快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产业“一廊一区”建设,以九寨沟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松潘古城文化产业园、茂县羌寨绣庄等为载体,加速藏羌文化走廊建设;以羌文化、大禹文化为内核,以沿岷江上游两岸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支撑,着力打造羌文化生态体验区。围绕建设“西部区域文化市场中心”,推动覆盖城乡的文化市场服务网点建设。创办具有藏羌民族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扩大广播电视节目覆盖面。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项目,活跃文化市场。 (十六)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大力扶持保社会民生、保市场供应、促消费升级的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产业服务功能和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加快建设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推进社区“双进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新建集中安置区、重建村落村寨,重点发展连锁经营和民生性服务业,优先建设便民商贸服务网点、医疗服务网点和文化培训服务网点;在边远山区和居民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鼓励支持发展便民连锁网点。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物流技术,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 四、大力促进灾区群众就业 (十七)全力扩大就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吸纳灾区群众就业,并将吸纳就业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结合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不断拓展就业空间。积极开发面向老年人、残疾人、贫困家庭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岗位,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商业和劳动服务岗位,兴办劳动密集型就业实体。 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沟通联系,深化对口就业合作长效机制。2011年底前,对重灾区劳动者到对口支援省(市)异地就业的,给予重灾区劳动者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费用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大力帮扶就业。将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在重灾区延长到2011年年底,对重灾区持有《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继续实施就业援助政策。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证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重灾区企业吸收当地持证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持证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国家规定落实持证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重灾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措施,在征地时把就业渠道、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规模预测等作为重要内容,并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零就业家庭人员和伤残学生家长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十九)加强技能培训。科学整合培训力量,统筹实施各类培训。重点加强建筑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培训。以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重点,大力实施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补贴、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逐步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二十)完善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切实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群众创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小规模经济实体。加快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为群众就业创业及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深入推进扶贫解困工作 (二十一)全面落实扶贫政策。重点做好家庭主要劳动力遇难和伤残家庭、新老“三孤”、极重和重灾县低保户、因灾失地失业农民、因灾致贫家庭学生、偿还农房重建贷款困难农户、需继续进行医疗康复和医疗救助的人员、需康复的残疾人等8类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深入推进灾区农村养老保险,努力提高覆盖面和惠及率。对确需后续康复治疗的重残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条件和费用;对两年恢复重建期满后仍有特殊困难并符合条件的重灾家庭,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政策规定纳入低保,并按当地分类救助实施办法提高补助水平;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