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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克州人民政府是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承担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规划、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克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展需要启动克州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是克州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副州长按照分工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指挥长,在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克州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负责需要启动克州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专项应急预案,事件升级,向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法,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同应对;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构建专项应急体系,搭建专业应急指挥信息决策平台,审修专项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资源储备调用库,组织专项预案的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原在各相关专业委局办设立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即转化为自治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八条  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克州人民政府、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和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县(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三章 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


  

  

  


  第九条  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克州人民政府、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克州人民政府、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克州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州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编制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普查和储备等工作;协调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相关类别应急预案的起草、演练、宣传与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救援队伍建设、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专项应急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普查,确定危险源,建立专业应急资源储备调用库等;贯彻落实克州人民政府、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承担所有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协助克州人民政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事件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承担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处置职责;接收和办理向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各类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负责当地并指导所辖乡(镇)、社区应急管理工作体系、预案体系建设;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协调应急处置、灾害调查和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资源普查储备、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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