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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各县(市)、各部门在认真总结以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风险隐患情况,并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州、县(市)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加强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以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和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各县(市)、各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立足于抗防”的原则,做好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进行与其配套的各类应急设施(备)的建设工作。规划建设后,如另有占用,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每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应急管理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预案的演练。各县(市)、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检验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好各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与衔接,锻炼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总结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经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宣传教育。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做好应急预案(简本)的发布工作。通过宣传周、宣传日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借助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和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全面提高基层应急能力为载体,以延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系、编制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为抓手,加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联动机制,切实增强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县(市)要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基层乡村、社区、企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在农村、企业、学校、社区的全覆盖;各县(市)建立1-2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乡(镇)建立1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第六章 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案管理、信息报送、统计普查、专家管理、联系会议、检查评估、考核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实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应急管理信息日报制,重视社会舆情,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建立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健全综合应急管理机构与专项应急机构的会商通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预案全覆盖和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预案体系,确保街道社区、乡镇村、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全覆盖。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演练和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确保同一层面预案和上下级预案之间,在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各个环节有机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