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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综合能力评估制度。建立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各种类型、涉及应急管理各项日常工作的数据统计普查表格,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准确反映实际情况的统计汇总、评估指标,定期综合评估,促进应急管理能力提高。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每年通过对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促进规范化管理,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的激励和督查机制,督促各县(市)和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克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会和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克州每年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的目标任务。不定期召开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搭建民主管理、上下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克州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确保专家组研究咨询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章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机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和各专业网络建立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通过公共接警和其它渠道及时获取信息,按照分级标准,严格遵照各类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准确面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各相关单位坚持常规信息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直报,特事特报,急事急报,为自治州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的顺利开展提供信息保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发生或发现后2小时内报送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并且随时报送后续信息。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第三十九条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权限,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初步判断事件类别和级别,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确需升级的逐级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畅通应急指挥处置的程序和渠道,做好各类协调、处置工作,整合各类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指挥顺利展开和处置措施扎实到位。 第四十条 克州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调查与评估。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调查与评估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克州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