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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狠抓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能力和水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责任感。扎实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素能培训、岗位练兵和实战训练,完善侦查人员交流、侦查人才培养等机制,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高度重视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完善执法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内部执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严明办案纪律,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整治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树立公正廉洁执法、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形象。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是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也是对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和极大鞭策。我们真诚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给予重视和关心,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督促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帮助解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渎职侵权犯罪(见报告第2页第10行)。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共43个罪名,主要包括4类: 一是滥用职权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二是玩忽职守类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是徇私舞弊类犯罪,包括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是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此外,检察机关负责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还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见报告第3页第10行)。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完善和落实这一机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3.重特大案件(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2行)。指犯罪情节或者后果达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的重大、特大案件标准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