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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 (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本市市级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市级行政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财政部报告。 第九条 市政府机管局是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制定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和办法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负责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事项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置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 (三)负责组织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市级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健全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按规定管理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