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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负责汇总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并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 产 配 置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在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的前提下,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额度,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对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项目为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由预算主管部门对相应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市政府机管局将审批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对市级行政单位其他资产配置计划,由预算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市政府机管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各行政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行政单位所属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四)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级行政单位需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也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上述有关规定限额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下达。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联合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新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