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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丙方集团合并、本部二〇一〇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丙方编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报表是否符合沪国资委评价[2010]号文的规定发表审核意见; (3)对丙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与沪国资委评价[2010]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 (4)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二〇一〇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报表、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价。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与沪国资委评价[2010]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2.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丙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乙方的审计及复核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 2. 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以及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按照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文和《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评价。 3. 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取得丙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4. 参与丙方现场审计、复核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丙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是丙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3.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二)丙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及核对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 之前提供审计及核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