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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丙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乙方的工作按照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文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评价。
  五、业务收费
  1.本次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 元。
  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成立之日,支付乙方审计服务费的50%,另50%在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1项下所述的业务费用。
  4.审计相关费用按本业务约定书所列金额支付;如甲方对乙方2010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分为60-70分之间,扣减审计相关费用的10%;审计质量评分为60分以下,扣减审计相关费用的20%,且三年内不再列入市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六、报告出具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类型,在约定时间内出具集团合并审计报告一式[]份、本部审计报告一式[]份、合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一式[]份。 其中[一]份直接报送甲方。
  2.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合并专项复核说明一式[]份,本部专项复核说明一式[]份。其中[一]份直接报送甲方。
  3.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3、四(一)、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及专项说明时,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丙三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2-2:
  
  
业务约定书
  (内控测试报告适用)
  

  甲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〇年度财务决算内控测试报告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〇年度财务决算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文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丙方出具内部控制测试报告。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建立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范对丙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并提交内控测试报告。
  2.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出具报告获取合理保证。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按约定完成内部控制测试报告。
  2.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以及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按照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文和《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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