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司[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10-07
【实施时间】 2010-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司法厅印发《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行政执法类:
  (1)所政管理人员。
  (2)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看管人员。
  (3)突发事件处置人员。
  2、警务技术类:
  (1)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人员。
  (2)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教育人员。
  (3)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疗诊治技术人员。
  3、后勤保障类:
  (1)行政后勤管理人员。
  (2)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理论研究人员。
  4、党政类:
  从事党务政工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技术人才分类
  1、律师。
  2、公证员。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分类
  1、实务型教学人才,主要包括:省级优秀教师;院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省、市级精品课带头人等。
  2、科研专业人才。
  3、党政类人才。
  四、选拔培养专业人才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全省甚至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身体健康。
  (二)党政类人才选拔条件
  政工类人才的选拔条件,参照《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狱系统专业人才选拔条件
  1、初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六大核心专业毕业,从事监管改造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5年以上;中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本科学历(监管改造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10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5年以上;高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本科学历(监管改造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15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10年以上。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级合格证书,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3、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全系统监管改造制度改革,推行创新罪犯管理教育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单位或全系统推广。
  (2)在监狱某方面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监狱管理局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带头人。
  (3)通过调研报告、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监狱管理局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4)在监管改造领域,在全国率先取得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罪犯管理教育成果,并得到司法部认可及推广。
  4、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1)高级专业人才正式出版罪犯管理教育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合著的,要求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中级专业人才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高级专业人才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
  (四)劳教系统专业人才的选拔条件
  1、初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核心专业毕业,从事场所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5年以上;中级资格评选标准,大学本科学历(本专业大专学历),场所管理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场所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5年以上;高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本科学历(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管教(戒毒)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强,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解决好管教(戒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工作能力。高级资格专业人才具有培养初级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才开展工作的能力,成绩显著。
  3、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全系统劳动教养(戒毒)制度改革,推行创新劳教人员管理教育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单位或全系统推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