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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7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1、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自治区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地、州(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州(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