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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2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1、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