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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4、自治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35、各地、州(市)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县(县级市、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和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 42、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3、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4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新党办[2004]14号)、《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和《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5、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4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科学研究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