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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50、各级科学研究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好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

  

  51、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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