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0、各级科学研究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好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 51、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