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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安全投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剧毒化学品泄漏灾害防治和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大高危行业企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进力度,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减少生产一线从业人员数量。
  四、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办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建立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消防、交警、海事、农业(农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组织实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监管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条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
  (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省、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预算。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等部门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坠落、防烫伤、防踩踏、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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