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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省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我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现状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资源配置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采矿、机电、地质、建筑(矿建)、通风、安全、环境、煤化工等专业优势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技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建设项目。把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及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及机械化改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和化工集中区(园区)建设等内容纳入全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推进。 (二)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目录、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高危行业产业重组步伐。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在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省政府每半年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政府安委办要建立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事故指标控制不力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领导由上级政府领导或政府安委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作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