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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2008年2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推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3〕1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号)要求,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和机制改革,高度重视幼儿启蒙教育,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提高办园层次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今后五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学前3年儿童(3-5周岁)入园(班)率达到5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儿童1年教育。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和谐发展。 各盟市所在地的城区和各旗县所在地,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普及学前1年儿童教育;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0-2周岁儿童教育,0-5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全区苏木乡镇(不包括旗县所在地)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一半以上0-5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各盟市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各旗县(市、区)应做好本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及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家庭幼儿教育指导,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担负起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的责任,积极举办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家庭幼儿教育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儿童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建立幼儿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制度;培训、奖励幼儿园教职工,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5周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