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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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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支出需要。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外另行足额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8.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风险分析,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9.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过程监控监管,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一系列制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10.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矿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1.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和出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2.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条件审查的制度。大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13.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采取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管理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14.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协调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存在化学物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消防队进行登记备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学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饭店和大型商业场所等危险性较大或人员密集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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