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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5.严格执行安全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过程职责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评。各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年终进行严格综合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在综合绩效目标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工作目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要予以重奖,对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36.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本县(区)、本单位、本企业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本县(区)、部门和本企业(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