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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0.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安全局要制订实施计划,在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完成;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在大型起重机推广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21.推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受政府的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和综合监管职能,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区)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22.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县(区)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和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查处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23.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执业资格否决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24.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5.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根据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和上年度事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的方式,让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应从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企业负责人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事故预防工作。建设施工、煤炭行业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试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26.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市信用评价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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