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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乐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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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强化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执行进场公开交易制度。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县财政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配合)

  


  六、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十九)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行为。认真做好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办理工作,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审计局、县人民检察院、县直属单位工委配合)

  (三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结合开展“制度执行检查年”活动,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围绕贯彻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议事规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深入推进任前廉政谈话、上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函询等制度的落实,认真落实《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探索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加强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信访件初核了解工作,对不构成立案和组织处理的,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做好预防工作。(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直属单位工委配合)

  (三十一)加强审计监督。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继续抓好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县审计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配合)

  (三十二)深入推进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工作,探索推行党务公开。

  1.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制度措施,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上网工程,逐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领域,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推进文明窗口服务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民政局、县总工会配合)

  2.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工作。健全村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措施,增强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坚决纠正公开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县民政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配合)

  3. 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县总工会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配合)

  4. 探索推进党务公开。认真学习其他市县开展党务公开的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办公室、县纪委配合)

  (三十三)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建设、规划、矿产开发、资金拨付、项目审批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对明显违反审批规定或超标准审批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继续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问责制,促进行政效能全面提高,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县监察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七、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镇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大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开展对中央和省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帐服务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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