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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乐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加大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五)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县委组织部牵头,县财政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配合)

  (三十六)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

  女、亲属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不得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总工会配合)

  (三十七)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企业主要责任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总工会配合)

  (三十八)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加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过程监督。(县监察局牵头,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配合)

  (三十九)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继续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学习教育,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中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教育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增强“一岗双责”意识,真

  正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往年部署但未列入本《实施意见》的工作项目,要按照既往的要求和分工,继续抓落实、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具体方案,并于3月15日前报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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