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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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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专项工作

  1.新闻发布

  按照《 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在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新闻宣传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会同有关科室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

  2.物资供应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根据应急工作对特定物资的紧急要求,物资保障专项工作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供应。

  3.市场价格监管

  市场价格专项工作组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提出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4.其他专项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小组)可以要求有关科室参加或组建专项工作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中的有关特定工作。

  (四)应急岗位实行自动代位制度

  为避免应急响应期间指挥与控制的中断或延误,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按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科室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六、应急工作保障

  (一)应急信息保障

  1.建立应急指挥调度计算机网络平台,整合、衔接现有监测、预警及储备管理等系统,形成精干高效的应急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各科室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加强与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相关重点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跟踪动态信息。

  (二)应急技术与法律保障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应急工作专家数据库,为各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三)应急资金与后勤支持保障

  1.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教育培训、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应急调度系统建设等。

  2.应急响应期间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费用不足时,按实际需要额向财政部门申请特别应急专项经费。对企业在紧急情况下,为服从应急需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应急响应期间应确保所需物资供应,保证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及时到位。特别紧急时,可行使紧急征用权。

  4.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及时做好应急指挥相关后勤支持保障工作。

  


  七、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得到消除,事态得到平息,各方反映趋于平静,经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可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二)善后处置

  1.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恢复和重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认真做好总结备案。客观评价接警、反应、实施、指挥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3.做好事件调查。查明事件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起因和性质,明确事件责任,提出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起草并向市政府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以及冲击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市或者一个县区的经济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本预案所称紧急状态,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连锁反应在社会经济领域突然产生的大范围急剧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已经或极有可能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紊乱,危及经济社会安全,必须由政府采取非常规措施迅速消除、抑制、缓解全社会所遭受的破坏性影响,全面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按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综合应急预案由综合科组织起草和修订,单项应急预案由综合科协调有关科室(专项工作组)起草和修订。预案公布后,根据需要组织不定期评审,适时修订部分或全部内容,评审间隔不超过一年。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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