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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2.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二) …… 附:制作证据说明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稽查局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机关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审理后,向承办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及拟处理、处罚意见时使用。 3.“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督办案件涉及的被查对象基本情况:被查对象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被查对象申报纳税、减税免税等有关情况。 (2)实施检查基本情况:实施检查工作概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如有采取税收保全的应重点说明),以及是否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是否进行中止检查等。 (3)案件审理基本概况:审理时间、审理方式、审理问题等内容。 4.“税收违法事实”主要填写经审理后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本部分要求对案件中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事实。 (2)具体写明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计算表。 5.“拟税务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应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应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2)应考虑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情形等因素,分别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6.“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内容。查处督办案件相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疑义问题以及承办机关的意见,一并在该部分中予以反映。 7.附报的“制作证据说明”,应当列明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作用的重要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内容。 8.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18.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关于××案件的结案报告 : 你局×税督〔〕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结案,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税务处理、处罚内容 (一) 1. 2. (二) …… 三、执行情况 (一) 1. 2. (二) …… 附列资料: 1. 2. ……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在督办案件结案后向督办机关进行报告时使用。 3.“基本情况”主要填写案件来源、案件检查概况、案件审理的简要过程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等内容。若为终结检查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重点说明。 4.“税务处理、处罚内容”部分要求对案件中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叙述税务处理、处罚具体内容。 5.“执行情况”部分说明税务处理、处罚具体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6.“附列资料”填写督办机关要求附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入库凭证、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资料的复印件清单。 7.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