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廊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3号)


  

  《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爱民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确保实现权力运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杜绝失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或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者财政性融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准入,是指在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标代理前、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前,应当分别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以确定是否准其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机构资质、财务指标、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失信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投标人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财务指标、社会贡献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重点考察其在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领域的信用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在廊坊域内的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成立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信访、审计、财政、建设、交通、水务、规划、房管、人防、公安、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安监、环保、人社、国资、商务、人行、银监、热力、网通、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监督、管理和审定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和主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为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按照授权职能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科室共同做好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同时牵头做好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审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11月两次集中受理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

  

  对于市、县(市、区)临时确定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提交的信用准入申请,并及时组织评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