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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化科技创新对煤炭行业的引领作用,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煤矿设备,提升矿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和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企业未经审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5.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六项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隶属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