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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局保密管理,根据2010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修订我局以下各项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二、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三、涉密信息定密管理制度;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五、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七、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制度;

  八、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九、涉密事项保密管理制度;

  十、涉外保密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密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惕性,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

  第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须由专人收发、登记、传阅、保管。

  第三条  涉密文件须在规定范围内传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回局档案室,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局领导须在办公室内阅批涉密文件资料,不积压、不横传、不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第六条  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当天归还。

  第七条  严禁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销毁,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第九条  节假日,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送局档案室保管,其它内部资料各部门要妥善保管。

  第十条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由局档案室造册,按照有关规定,由领导批准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涉密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在保密定点单位印制,并标明印制份数,明确保密期限,定期统一收回销毁。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手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二条  局保密委员会主管我局的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密设备,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使用涉密设备的内设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应将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员,建立设备使用台账,搞好日常管理。

  第三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

  (一)不准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因特殊情况带入应取出电池)。

  (二)严禁使用有线电话、对讲机等无保密防护的通信设备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在会议上传达秘密事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禁止在涉密工作场所内安装、使用无绳电话。

  (三)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加密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应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严禁将用于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五)严禁使用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无线设备。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采取物理隔离、身份认证、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等技术措施。系统建成以后要及时报请上级保密部门验收。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与互联网相连,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三)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四)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当采取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五)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离岗前应退清个人持有的涉密信息载体。

  (六)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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