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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批准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第五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检查,针对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 按照保密要求,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 第七条 我局保密要害部位为局机要档案室。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局保密委员会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条 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涉密人员管理由局保密委员会实施,对涉密人员在岗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第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与局保密委员会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同时应对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须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局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我局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局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在信息报送审查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确定的外宣工作方针,切实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要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宣传报道内部会议特别是涉密会议内容。 第三条 未经采访对象同意,不得擅自宣传报道被采访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编、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在采访、摄影、摄像、编辑新闻稿件或拍摄影视片、制作光盘作为公开宣传报道的材料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交被采访单位或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六条 提供新闻出版信息资料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出版物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涉及秘密的信息界限不清楚时,应及时送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