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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涉密会议举办前,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第三条 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局保密委员会审定,他人不能代替参加会议。对与会人员进行签名登记,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将手机电池取出。 第五条 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条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需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到保密室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第七条 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单位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第八条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涉密事项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要依据有关法规及时、准确界定出是否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和关键性技术项目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期限,并注明标识,限定接触范围。 第三条 公开发行的报刊、论文、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技术表演、上网信息等,不得宣传、报道、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四条 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竞争实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要严格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向境外邮寄稿件、发送电子邮件、邮寄样品等,均不得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六条 不得携带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文件资料出国访问、考察、讲学、进修、旅游。因工作确需携带出境的,要按有关保密规定到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办理出境手续。绝密级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严禁携带、邮寄境外。 第七条 举办或参加国际科技博览会,不得泄露科学技术秘密。 第八条 对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技术成果转让、谈判、交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泄密。 涉外保密制度 第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第二条 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第三条 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第四条 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局保密委员会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出国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