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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严禁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以及防护措施。 第五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二)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 (一)单位应建立笔记本电脑管理使用台账。 (二)非涉密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三)涉密笔记本电脑不得接入互联网、不得使用无线网卡。 (四)涉密笔记本电脑如需携带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有登记、编号和密级标识。 (二)外出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经过审批和登记。 (三)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四)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 (五)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规定销毁。 第八条 涉密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和销毁,必须到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涉密信息必须受到保护。 第九条 打字室等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严禁与互联网连接,应参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条 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组织查处,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删除涉密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涉密信息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保密委员会主任及局保密办主任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我局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对本机关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二条 我局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我局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我局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我局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四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五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转发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按原始文件秘级确定新文件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六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七条 书面形式的保密标识为“ ”,“ ”前标密级,“ ”后标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在封面(或者首页)左上角用3号黑体字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八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九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后空一个汉字作出新的标志,原标志用删除线标明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标注“解密”。 第十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密级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十一条 由于定密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我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申报、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三条 切实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