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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参保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我市投资经商和务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及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经办;坚持创新机制、依托基层、保障重点;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实行制度体系、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统一”。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兼顾门诊统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资)助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的参保缴费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制多档”,即:分为150元、280元和400元三个档次,各档次标准详见下表。 参保 档次 筹资标准(元) 财政 普补 一般人员个人缴费 特困人员缴费 低保对象等 重点优抚对象等 个人 缴费 财政补助 民政资助 个人 缴费 财政 补助 民政 资助 一档 150 120 30 3 0 27 0 0 30 二档 280 120 160 64 60 36 64 60 36 三档 400 120 280 280 0 0 280 0 0 1、个人缴费标准。一、二、三档每人每年分别缴纳30元、160元、280元。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档次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家庭成员一次性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城镇居民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农村居民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同一家庭中的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参保。未成年人和学生统一按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特困人员选择一、二档缴费的,享受政府的参保特殊补(资)助。参保居民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界定缴费年龄,18岁以下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上(含18岁)为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统一按未成年人标准缴费参保。 2、政府补助标准。财政对城乡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4元,县(区)财政补助6元。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特困成年居民按照二档标准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城乡成年特困人员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城镇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区)财政补助15元;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县(区)财政补助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