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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4.4.6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建设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4.4.7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4.8 冰雹、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牧、林业部门根据监测预警信息,认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4.9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5 应急值守 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6 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