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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8 信息公布 市、县(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固原市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财政给予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超出固原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时,提请国家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国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固原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固原市政府应急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必要时,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向灾区群众发放半导体收音机,使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抢险救灾相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